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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分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     作者: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为确保“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推优”对象基本条件
1、在籍团员。
2、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年满十八岁在规定时间内已递交入党申请书者。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学习、科技、文化等各类活动。
4、上推一学期学分绩位于班级前50%,且上推一学期所学科目无补考,上推一学年所学科目无清考。
5、团支部民意测评同意率超过50%。
6、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7、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推优”:
(⒈)有严重思想政治错误者。
(⒉)不愿做学生工作,不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活动者。
(⒊)在一年内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⒋)在学院、分院宿舍卫生检查中被评为差或被查出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者。
(⒌)目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校,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二、推优程序
1、辅导员召开班级团支部团员大会,根据以上推优对象基本条件,按班级团员人数比例5%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分院团总支审核。
2、在职的分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在职一学期以上,且上年度学生干部考核合格者),符合以上推优条件、表现突出者,可由分院团总支组织民主测评推优。
3、分院团总支汇总名单,核查测评结果、确认是否为在籍团员、有无违纪现象,并展开民意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考核无误后报分院主管领导同意,最终确定推荐对象。
4、制作推优人员情况汇总表,上报院团委并公示。
5、公示无异义者由分院组织统一进行后续教育,发放《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表,其中民主评议部分需由三名以上同学填写意见;团支部意见要详细,需由团支部书记签名(如推优对象是团支部书记本人,由团支部组织委员签名)。
三、推优时间
每年推优两次,分别在4月、11月。



                                                  经管分院团总支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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